违约险的再思考
作者:佟刚
违约险承保的具体合同义务包括一般性或特定的非付款性合同义务、流动性支付义务、终止赔偿承诺三类。违约险对私人投资人、银行、承保人均有重要意义,尽管各承保机构都在改革创新违约险产品,但仍存在承保流动性支付义务的灵活性、直接协议的违约险承保、终止赔偿的争议解决先置等问题。站在投资人的角度,建议无论争议解决是否完成、是否有结果,保险机构可先行赔付最小可能的特定比例的银行应偿债务,以减少违约赔偿的不确定性,大大提高了项目的可融资性,并有利于项目的融资关闭。具体内容请见《海外投资与出口信贷》2020年第五期第45~48页。